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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5 09:43:22

来源: 柳州日报

分类: 政策法规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结合柳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我中心实际,根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柳公积纪要字〔2018〕1号),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贷款首付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30%。职工家庭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

(二)贷款利率。职工家庭首次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职工家庭在柳州市区内已购买拥有2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及以上商品住房,再次在柳州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或已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职工所购一手商品住房为带装修房的,按毛坯房价格计算其住房价格及贷款额度。

三、调整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上限从7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继续实行实际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原则,上调部分档次贷款额对应的月缴存额标准,具体为: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与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部分)挂钩,月缴存额以申请时最近十二个月加权平均额为准。具体挂钩额度如下:

月缴额标准(夫妻合计)

300元以下

301—600元

601—900元

901—1500元

1501—2600元

大于2600元

最高贷款额

15万元

25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60万元

贷款主申请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予贷款;配偶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借款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合并计算月缴存额,但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借款主申请人在柳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配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的,配偶可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000元/月为标准,与主申请人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贷款额度。

四、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严格执行主体结构封顶放款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四条规定,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22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 de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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