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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女士二手房买卖“泡汤” 中介费却不能退?

发布时间: 2017-09-22 16:49:21

来源: 在柳州

分类: 二手房产楼讯


买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市民廖女士为了能够买到一套满意的房子,前前后后跑了很多地方,最终她看中了大城小院的一套二手房,可就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廖女士却被告知办不了。

廖女士说,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她通过房屋中介——柳州市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中了大城小院的一处房产,随后她和卖方郭先生以及中介方签订了三方合同。

同时,廖女士向郭先生支付了两万元的购房定金,也向柳州市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一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可没想到,六月份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房产局发现卖方的房产证是假的,当场把房产证没收,导致交易失败。

而卖方郭先生表示,房产证只有这一本,他也不知道哪个环节出错了。由于房产证被没收,他目前也没有办法出具其它的房产证明。


廖女士认为,既然卖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证,导致房屋短期内无法进行买卖,那么卖方和中介方,就应当退还当初她支付的费用。她告诉记者,中介方之前曾表示,再延长两个月的时间,等房屋卖出后,找到了新的业主,一并退还之前付的定金和中介费。

一晃两个月过去了,房子一直没有卖出去,廖女士也一直没拿回钱。

无奈之下,廖女士找到卖方协商。卖方也表示愿意在一个月以内,全额归还定金。接着廖女士又去找中介,要求对方退还一万元中介服务费。但对方却表示,要先征求领导的意见,之后就再没回应。

那么实际情况是不是像廖女士说的这样?记者到柳州市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采访时,负责廖女士房屋买卖的业务员并不在,记者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

一位温姓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这次交易,订立了有效的合同,就应该收取居间服务费。他建议廖女士,走工商或者法律程序,如果法院认定不应该收取这笔费用,公司会如数将服务费退回。

这件事廖女士该如何处理?记者帮忙咨询了律师。律师查看了当初三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中,只约定了中介服务费的金额,并没有对交易没达成,费用如何收取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俊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那么中介在没有促成交易达成的情况下,只能收取促成交易中合理支出的费用。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中介方理应把余下的费用退还给买方。而中介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应该向违约的卖方追讨。

责任编辑: de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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