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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为业主维权“撑腰“ 房屋质量有问题要这样投诉

发布时间: 2017-09-01 16:58:14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分类: 政策法规


8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及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规定》的出台实施,弥补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和不足。购房者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向谁投诉、如何投诉、费用由谁埋单……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向谁投诉

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问题】新买的房子开裂、渗水、漏水,找开发商维修被拒,业主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解读】《规定》明确,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限期修复。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址、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投诉者可以通过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

投诉处理机构从受理登记至发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怎么投诉

遭遇推诿扯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在维权时经常遭遇开发商或施工方推诿扯皮,购房者如何投诉?

【解读】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投诉人在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有质量问题后,可先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联系,提出保修要求。协商不成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投诉人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投诉。

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如果建设单位已不存在,则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

需要注意的是,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会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如何处理

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问题】房屋质量不过关,有的是一般问题,有的则影响结构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怎样处理?

【解读】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出具修补方案后实施;其他质量缺陷可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出具修复方案,交原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对难以界定的质量问题,投诉人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维修部位进行验收,各方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费用谁出

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问题】处理房屋质量问题,费用谁出?

【解读】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检测或者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如果在设计单位提出的检测、鉴定范围之外,投诉人认为还需进行其他检测和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投诉人先各垫付一半。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明确后,质量投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如果没有施工质量问题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 小贴士 ]

九种情形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

2 工程已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3 投诉人提出经济赔偿或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

5 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6 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7 相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重复投诉的;

8 投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仍以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

9 不属于本规定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责任编辑: de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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