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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到期三江一幼儿园拒绝搬离 法院判令园方搬离

发布时间: 2017-02-27 11:54:57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分类: 本地楼市


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城的一家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却拒绝搬离,场地所有方三江县妇联一纸诉状将幼儿园起诉到三江县法院。日前,该案经过柳州中院二审后,法院判定幼儿园限期搬离并支付拖欠租金。

2004年10月,三江县妇联与刘某签订合同书,将三江县古宜镇一处学校教学楼第一、二、三层所有房间和楼顶大棚的一半空间,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约600平方米租给刘某,作为开办幼儿园使用,租期为7年。2007年2月,妇联又与刘某的妻子赖某续签了附加合同书,将原租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31日。

2015年8月,三江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将上述场地改办为县直机关幼儿园,要求妇联依法稳妥处理承租关系。2015年8月,妇联向刘某送达了合同期满通知函,要求刘某于2015年8月5日至9月5日期间做好搬出清场工作,并办好交接手续,刘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然而,幼儿园一直没有搬离,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也未向妇联支付租赁房屋租金。于是,三江县妇联一纸诉状将刘某和赖某起诉到三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赖某排除妨害,返还场地,并支付超期使用场地的租金。

三江县法院认为,妇联与刘某、赖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妇联已通过发函的形式向二人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搬离租赁房屋,而刘某、赖某拒不搬离。妇联请求排除妨害、返还租赁房屋的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6年7月,三江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某、赖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涉案场地搬离,并将该房屋交还给三江县妇联使用,刘、赖二人支付房屋租金2.1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赖某提出上诉。柳州中院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刘某、赖某仍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是三江妇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21日,三江县法院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释明相关法律后果。之后,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同时将租金2.1万元打入法院账户,由法院转入妇联账户,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liaoqi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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