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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柳州第一批次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出炉(内附详细房源)

发布时间: 2018-07-17 09:29:24

来源: 柳州市住建委

分类: 其他楼讯


近期一批限价商品房陆续开盘登记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相较于现在市面上单价动辄过万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一定程度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其实解决住房难问题还有其他选项,比如公租房。7月16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了《2018年柳州市第一批次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

《方案》详情如下:

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根据轮候排序先后确定配租资格的原则;

(三)家庭人口结构与房屋套型匹配的原则;

(四)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资料图)

分配对象

(一)2015年批次申请公租房配租且从未参加选房的轮候家庭。

(二)2014年(含)以前历年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包括正在领取补贴家庭和已停发补贴但保留分房资格家庭)、并向城区住建局提交要求实物分房报告,且通过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家庭。

(三)2015年批次申请公租房配租已参加一次选房,因家庭原因等放弃但仍保留一次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

(网络配图)

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中除“杨柳新居一期” 、“洛维新居”、“柳韵华府”、“宜居馨苑”为本年新增房源,其余为历年房源“杨柳新居一期”公租房位于柳北区杨柳路2号(沙塘工业园旁),公租房源516套;“洛维新居”公租房位于鱼峰区葡萄山路11号(洛维工业园旁),公租房源902套;“柳韵华府”公租房位于柳北区鹧鸪江路10号,公租房源300套;“宜居馨苑”公租房位于鱼峰区荣军路与银桐路交叉处东南面(荣军路231号),公租房源200套;“美景华庭”公租房位于潭中西路3号,公租房源47套;“栗园新居”公租房位于石烂路6号,公租房源85套;“龙腾苑”公租房位于革新路工人医院西院旁,公租房源20套;“北祥新居”公租房位于北雀路71号之一号,公租房源66套;“香兰小区”公租房位于柳长路,公租房源15套;“如意名邸”公租房位于前锋路5号,公租房源30套,共计2181套

分配给柳南区538套,柳北区822套,城中区135套,鱼峰区670套,柳东新区6套,阳和10套。

分配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采用预分配模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16日—7月22日

前期准备阶段: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将公租房房源统筹安排给各城区住建局,各城区住建局要根据已制定具体的实施分配方案充分做好分配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7月23日—7月31日

分配实施阶段:各城区住建局依据各自具体公租房分配方案组织选房,选房时间由各城区住建局自定,选房结果(含选房放弃户)于7月31日前报送柳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第三阶段: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阶段

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采取分批次集中办理。已选定公租房的家庭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申请人及共住人近期两寸标准相片(每人一张);柳州市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提供《特困家庭证明书》、低保家庭提供《家庭低保证明书》、低收家庭提供《家庭低收入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到柳北、柳南房管所签订《柳州市公租住房租赁合同》、《公租住房物业合同》等。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领取公租住房钥匙、缴交相关费用等,具体办理时间由柳北、柳南房管所另行通知。

分配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本次分配对象因家庭成员变化可根据配租标准原则自愿、主动向城区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

(二)本次分配房源中一房一厅户型房源充足,在优先满足符合一房一厅条件轮候家庭后,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符合两房一厅和单间条件轮候家庭自主选择一房一厅户型。

(三)各城区住建局须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申请人按各城区住建局要求参加选房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终确认其选房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房结果。

(四)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公布,房屋一经选定后不作调整。申请人选定公租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1.未按各城区住建局要求参加选房。

2.已参加选房但未选房的。

3.已选定公租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柳南、柳北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的。

各城区住建局要认真做好现场申请人放弃配租资格的登记工作。选房结束后,未办理放弃登记手续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申请家庭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取消轮候,重新提出申请。

(五)承租了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按照本人承诺先退出直管公房,经房管所收房后,再安排公租住房。

(六)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各城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租房分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和后期保障,确保分配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同时,强化政策宣贯,认真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咨询解答。进一步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七)严明工作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jiangti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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