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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车请注意 保护柳州人消费权益的新规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17-12-03 17:07:38

来源: 广西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12月1日下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结合广西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

事关大家买房买车的人生大事,小到健身办卡,都将有严厉的条文限制啦。

快来看看,这次新规,会不会改变你的生活吧

【买房】

全部销售房源须一次性公开

购房者买房时遇到开发商“捂盘惜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明明还有房,却对外宣称房子不多了,以此来抬高价格。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11种情形之一可退房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陈继辉介绍,近年来,关于房屋的投诉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延迟交房、房屋户型与开发商宣称的不符、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等问题上。

对此,《条例》明确了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今后只要存在11种情形之一,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是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三是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四是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是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六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七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八是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九是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十是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十一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买车】

新车出现严重安全故障免费退换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条例》对符合“三包”条件的汽车退换货的情形作了更细致的规定,扩大了可退换的情形,更具操作性。例如《条例》规定,消费者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分两类,一是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是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五万公里。

 


另外,《条例》也细化了家用汽车可整车更换或退车的具体情形,例如,在期限内,汽车燃油泄漏或者车辆自燃;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又如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都能退换。

陈继辉说,在国家的汽车“三包”规定中,一些情形下,汽车虽然可进行退换,但商家也可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条例》实施后,在广西购买家用汽车,符合退换情形的,都免费退换,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补偿。

销售汽车不可强制搭售保险

《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陈继辉表示,保险与购车贷款是分离的,无论是4S店还是银行,都无权强制消费者购买某公司或某保险险种。

不告知二手车真实车况可能面临三倍赔偿

《条例》规定,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所销售二手车的质保责任。此外,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二手车的情况。陈继辉说,二手车有安全隐患、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等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

《条例》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隐瞒、谎报二手汽车核查、检测结果的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此一来,经营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消费者花10万元购得一辆二手车,经营者被发现欺诈行为,除了给消费者退车退款外,还要赔偿车款的三倍即30万元。

【办卡】

持营业执照半年后才可开卖预付卡

省吃俭用,办了张健身卡,但还没来得及用完,健身房就人去楼空了。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次修订,《条例》增加了关于预付卡的内容。

陈继辉介绍,《条例》中特别提出,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是为了防止商家没开业,‘圈’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就跑路的情况发生。”陈继辉说,有的商家开业前已经开始销售预付卡,开业两三个月已经达到了圈钱的目的,于是玩起“人间蒸发”,让消费者无处维权。

条例实施后,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现象发生。

卖预付卡必须签合同

以往,消费者选择了预付卡的消费模式,付款后往往手上的凭据只有一张卡。这样的情形今后也会改变。《条例》要求商家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一定要和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功能、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细节,而不是提供一张预付卡了事。

此外,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如果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预付卡不可设有效期

“本卡限××年内使用完毕”等限制消费者使用期限的做法,今后在广西也将不再被允许。

《条例》明确,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设定有效期限。这意味着,消费者将钱款预存在卡里,在未消费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商家不得以“期限”为由,将其占为己有。即使是双方约定了使用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也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办卡后,如果商家又推出更优惠的规定,如何处理?《条例》规定,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其他消费《条例》还规定了消费者在各种消费场所里的一些维权注意事项——

▲商场攀岩也要配专人。《条例》规定: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

▲退货经营者要主动上门。《条例》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符合退货、更换条件,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经营者送货上门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退货、更换或者承担消费者运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费用。

▲包装、捆绑物不得计入净重;长期以“清仓价”、“最后一天”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赠品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因质量问题退货不用退赠品。

▲试用贵重商品,经营者有提醒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责任。

▲培训教育,7种情形消费者可要求退学费。

▲餐饮菜品价格要明示,下单之前有义务提醒消费者确认。

▲非学历的培训教育要规范,七种情形可退费。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2018年很快就要到了,下个月新规就要开始实施,请牢记这些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条文哦!

责任编辑: de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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