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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友谊大厦逾期近5年未办产权证 业主无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17-10-14 09:21:53

来源: 柳州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花钱买了房子,却迟迟办不了产权证,这一拖就是将近5年时间,尴尬之下,市区东环大道友谊大厦的近百名业主将开发商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巨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10月12日上午,首批30名业主起诉恒巨公司的案子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被告恒巨公司委托了2名公司员工出庭应诉。

市民谢女士是当天参加庭审的30名原告业主之一。2010年3月29日,她与被告恒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4万余元的总价购买了友谊大厦的一套商品房。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原告)支付违约金。”

市民谢女士诉称,《合同》签订后,被告恒巨公司虽然如期交了房,但至今仍没有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备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资料,也没有为她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此,她及其他业主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敷衍不办,逾期办证已有近5年时间。

为此,谢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立即为自己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2、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庭上,被告方面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请中办理“相关资料备案手续”的部分并同意履行,但希望法院驳回“立即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部分诉请。此外,被告方面还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过具体支付金额得依照《合同》约定的“按已付房价款的0.1%”来计算。

被告方面辩称,被告是无偿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该义务。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方面表示,这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只能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配图

对此,原告表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仅有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需要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外,还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另外,虽然《合同》条款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后免除被告的履行义务,被告即使支付了违约金也应当继续履行帮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义务。

此外,原告还表示,在被告长期不履行办证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管被告违约多长时间,原告都只能要求几百元的违约金,难以实现违约金设立的初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庭审最后,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意见,互不让步。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deng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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